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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浴池摔倒,头部受伤索赔1.7万
发布时间:2019-12-07   浏览次数:216997

  王丽(化名)到温泉会所洗浴,不料摔倒在女浴池,导致头部受伤……事发后,她被送往医院治疗,花费医疗费2200余元。她认为会所有责任,便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误工费等1.7万余元。日前,法院发布案件判决结果,王丽自己承担70%的责任,会所承担30%的责任。

  洗浴时摔伤自称因此仨月没上班

  2016年4月4日晚7时许,沈阳市民王丽到皇姑区的一家温泉会所洗浴。王丽回忆,“因会所地面防滑设施不全,导致我在女浴池摔倒,头部受伤。”

  事发后,王丽到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门诊治疗,主要诊断为头外伤,“其间,我共支付医药费2284余元,医嘱诊断累计休息86天。医院的门诊诊断书中记载‘加强营养’。”

  王丽诉称,同年9月中旬,其所在公司出具证明,主要内容为“王丽在沈阳某食品有限公司上班,因有病4、5、6月份请假未上班,在职期间每月工资3500元”。

  向温泉会所索赔误工费等1.7万余元

  现双方就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请求法院判令温泉会所赔偿医疗费、误工费和精神抚慰金等1.7万余元。

  对此,温泉会所一方辩称,会所防滑设施齐全,并贴有明显标志提醒王丽注意,“会所已经尽到了法律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对王丽的损害结果发生并无过错,无需承担侵权责任。”

  另外,王丽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一天不进食的情况下进入会所洗浴,出现血糖低甚至是晕倒的概率非常大,主观上存在过错,王丽损害后果的发生应系晕倒而非滑倒所致。请求法院驳回王丽的诉讼请求。

  判决伤者担责70%会所担责30%

  法院审理此案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本案中,王丽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知晓浴室地面有水不可避免,对在浴室内可能滑倒的风险应有预见能力,其在浴室内行走时应小心谨慎,故其应对自身摔倒受伤的事实负70%的责任。

  温泉会所作为浴池的经营者应当采取足够合理的措施保障洗浴者的人身安全。虽然会所浴室墙面贴有“小心地滑”提示,且地面铺设了引水槽,但上述方式并不足以消除潜在的安全隐患,故会所应对王丽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

  最终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3000余元

  关于王丽主张的误工费问题,误工费应根据受害人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王丽虽提供了误工证明,但未提供劳动合同、工资发放底账等证据相佐证,法院参照上一年度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7127元标准,王丽医嘱诊断休息累计86天,故王丽的误工费应为8747元,会所应承担2624元。

  关于会所提出的王丽系晕倒而非滑倒的问题,并无证据证明王丽系空腹洗浴,会所提供的证人证言也不能证明证人所看见的在休息区休息的系王丽本人,本院不予采信。

  日前,一审法院判决,温泉会所赔偿王丽医疗费、误工费等3000余元,驳回王丽的其他诉讼请求。

  辽沈晚报、聊沈客户端记者胡月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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